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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》
新闻中心
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》
2013-09-1131
来源:法律教育网  作者:admin
8月29日,河北省政府召开第八次常务会议,审议通过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这部政府规章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。
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这部政府规章草案的说明。
供热涉及民生, 是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《办法》共8章56条,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:一是关于规划建设。规定供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,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;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。建设供热工程应当符合规划,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,同时对供热设施建设活动等作了规范。二是关于供热管理。在管理体制上,明确规定供热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,直供用户,按省政府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单位或者物业自行管理换热站。在管理方式上,规范供热经营许可。供热经营许可由《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设定,办法对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。在管理模式上,要求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,并对合同的内容予以规范。在管理手段上,要求供热企业有供热保障措施,不得擅自停业歇业,并对应急处置措施上提出了明确要求。三是关于供热计量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是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,为推进供热计量,办法单独将其作为一章,明确规定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计量装置,要求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,并分别对权责划分、计量装置产品管理、竣工验收作详细规定。此外对计量收费方式作了详细规定,并规定具备条件但不实行计量收费的,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的85%交费。四是关于用热服务。为切实保障热用户权益,办法设立了“用热服务”专章,要求热源单位、供热单位应当正常稳定持续供热,不得擅自停热;因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不达标的应当退费;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而影响相邻热用户;热费不得与物业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;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,要举行有用户参加的听证会。同时对热用户报停、暂停用热、保修等服务权益作了明确规定,还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户和困难群体实行热费减免优惠予以明确。五是关于设施管理。设施的责任界定是难点和焦点。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划分,规定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、管理;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;对设施的维护、改造、施工防护等作了规范;对应急保障和抢险抢修提出了明确要求。